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重点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体系。为落实教学督导制度,促进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办公室,聘任专兼职教学督导员若干名,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履行督教、督学、督管职能。
第四条 教学督导成员分专任和兼任两类。其中,专任是指专职从事教学督导工作的人员,兼任是指主岗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学督导人员。
1.专任教学督导员:
暂设副主任一名,负责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全面管理工作。设专任教学督导干事二名。
2.兼任教学督导员: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2-4名,在校教学督导办公室指导下,由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直接领导,行使教学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职能。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关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2.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在群众中有威信。
3.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能力、教学研究与教学指导能力。
4.身体健康,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督导工作任务,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教学状态信息的采集与反馈。通过听课、调研、访谈、座谈、专项工作评估及专题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全面掌握学校的教学动态。及时与学院、教务处及相关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沟通,适时向学校反馈教学运行情况。
2.教学管理方面的监督与督查。督查教学单位执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参与教学工作各环节的检查,并作出客观的评价,针对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教学基本设施、教学条件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教学质量的督查与评估。督查教师教学工作质量,检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的选用,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抽查教师的授课教案,随时听课,了解授课状况。对任课教师的授课质量作出评价,对教与学的效果作出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推荐先进教学模式、方法、优质课程和优秀师生。
4.教学改革方面的专项督查或评估。对转型发展中的教改课程开展专项和跟踪听课,督研结合,从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角度审视课程的整体设计、学习情境创设和理论、实训等一体化设置的合理性、有效性,评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程度,衡量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水平。发现典型,推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或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和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深入企业,摸清行业,拓宽视野;走出去请进来,加强横向交流,改进督导方式方法,提高督导能力水平,助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定期听取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有关教学方面的评估、评优等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教学方面的其它专项督查或评估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1.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着眼学校发展全局,坚持科学质量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实现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既督教、督管,又要督学,对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和教学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督导,对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及日常教学活动针对性地开展督导工作。
2.准确定位,坚持做到“督导不领导,到位不越位,遵令不施令,做事不多事”。讲究方法,尊重教师,服务教学,在工作中做到“真心为学生建言,诚心为教师出谋,热心为领导献策”。
3.教学督导员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教育教学理论的学习。在工作中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人为本、平等交流,如实地听取和反映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及时向各教学单位、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反馈督导意见,并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督导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每月以《教学督导工作简报》的形式公布上个月全校教学督导工作情况。
第四章 基本权限
第九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基本工作权限:
1.对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控等工作有监督、检查和提出评价意见的权力。
2.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成绩或者存在问题的教学单位或者教师个人,有向院领导提出表彰、奖励或者批评、整改等建议的权力。
3.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单位开展正常督导活动时,有权要求为其提供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档案,或者汇报有关情况。
4.对教学质量评价确定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其评职、晋级或者各级各类评优评奖中,有提出否决建议的权力。
5.对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决策、计划和安排,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6.按照学校教学工作进程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为其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部门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教学单位和教职员工应高度重视、 配合与支持教学督导办公室的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参照本条例组建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