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绩效考核工作补充规定
来源:教学督导办公室 发布人:廖东霞 阅读:次 发布时间:2014/12/13 16:18:26
根据学院《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郑理字[2014]74号文件)精神,现对教学督导办公室9月3日下发的《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做如下补充规定:
1.每月末各系部考核,每月28号(2月份为26号)在本系部公示,30号(2月份为28号)把绩效总成绩及各项评分表系部主任签字并盖系部公章后,报教学督导办公室。
2.考核成绩应包括课堂教学成绩(含实验、实训课)、教科研活动和教学材料检查成绩、领导和同行对每个教师的德、能、勤、绩评议成绩。各项成绩可按权重30%、40%、30%掌握。
3.总成绩应根据实际拉开差距,分布合理。原则上应为:95分以上≤10%,90-95≤30%,85-89≤30%,80-85≤20%,剩余为80分以下。各分数段中分数相同人数不得超过2人。
4.各系部教学督导组要根据学院文件精神,按照《教师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进一步修订“考核细则”,逐步完善。